(2005.10.27) 经济解释与博弈理论 2005-10-27 14:02 -->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1199839991 关注 --> 博弈理论再次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朋友纷纷要求我这个对博弈理论没有兴趣的老人家发表意见。

我这一辈的经济学者中,反对博弈理论引进经济的是大多数。

也有热衷的,例如不久前谢世的老师赫舒拉发。

师徒的观点有别也。

这次两位「博弈」专家得诺奖,近几年这学问开始消散的热情恐怕会再升温了。

也不一定,因为依照诺奖的惯例,同一题材再颁该奖要待很多年。

先说自己所知吧。

博弈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盛行,六十年代初期进入研究院的学子还是要读的,但六十年代中期起就少见问津者了。

一九六九年我发表《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的选择》,其中提到「卸责」( shirking )这话题,说在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合约的参与者会卸责,会偷懒,或会行骗。

不知是他们影响了我,还是我影响了他们,艾智仁(我的老师)与德姆塞茨一九七二年联名发表了后来大名的关于经济组织(公司或企业)的文章,以「卸责」为重点,文内提到我一九六九之作。

一九七○年,多伦多大学的 J. McManus 到我西雅图的家小住,我提到广西拉船的纤夫卸责偷懒,持鞭者监管,搞不清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他写进后来在《加拿大经济学报》发表的文章内。

跟 着是 B. Meckling 与 M. Jensen 发表的关于「公司」的大文,内里提到纤夫被监管的故事。

再跟着 就是 O. Williamson 发明的机会主义( opportunism )了。

那大概是一九七五年。

博弈理论在经济学卷土重来,是从那时开始的。

如果要追究今天博弈理论在经济学盛行的根源,知道来龙去脉的会说是来自我一九六九之作。

当年我知道「卸责」是有趣的玩意,但不知怎样才可以推出被事实验证的假说或含意。

我与高斯数番研讨,大家认为卸责、说谎、恐吓、勒索等行为不是没有,而是无从观察或判断,因而推出的假说不可能在验证中被事实推翻。

我后来数次解释,卸责等行为不是没有,但只不过是在局限下争取极大化的行为。

争取极大化( maximization )的本身是个武断的公理( postulate ),无从观察,而用之于解释行为,我们必须考查争取极大化的局限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变化不可以是空中楼阁,而是要可以观察到的。

博弈理论的出发点与我选走的路线相同:大家都认为经济理论的用途是解释世事或行为。

我们的分歧是科学方法的细节中的一个重点。

大家同意,一个有解释力的假说( hypothesis )要有可以被验证的含意,而验证则需要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

这是说,作为验证含意( testable implication ),如果说甲发生乙会跟 着发生,推理逻辑是如果没有乙就不会有甲。

如果没有乙却有甲,解释的假说就被推翻了。

成功的解释,是假说可以被事实推翻但没有被推翻。

到上述为止大家同意。

严重的分歧,起于我坚持作为验证含意,甲与乙一定是要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或现象。

这通常是指一个由经济定理推出来的验证含意中,局限有了转变行为会跟 着变,而这里局限的转变与行为的转变一定是要可以观察到的。

如果事实推翻了这含意,挽救的办法有二:审查推理的逻辑,或审查局限是否真实或想得够不够周全。

个人的经验,是推理逻辑很少错,甚至从来没有错过,但局限条件的审查是艰巨工程,头痛万分,容易中计。

为此好些现象我解释不了,但这正是经济学的趣味所在。

可想而知,走我的研究路向,凡是遇到无从观察之「物」我就如见鬼魅,避之惟恐不及也。

比方说,需求定律中之「价」可以观察,真有其物,但「需求量」是经济学者想出来的,真实世界不存在,因此,需求定律的本身无从验证。

但这定律不可或缺。

数十年来我想出了多种法门来处理看不见的需求量,以该定律推出数之不尽的可以被事实验证或推翻的假说。

这方面,我自觉炼得炉火纯青,达于化境。

只一个看不到的「需求量」就搞了数十年,凡遇到其它无从观察之物我一律绕道而行,不难理解。

从来不用行家惯用的功用函数,因为「功用」( utility )也是经济学者想出来的,真实世界不存在,可以不用为什么要自讨苦吃呢?

方程式可以搞得漂亮,但真的有解释能力吗?

算你可以解释,但我可以不用也解释得到,因为只一条需求定律与局限的审查就可以代替写得出来的所有功用函数方程式。

问题是要懂得怎样用该定律,要用得千变万化。

博弈理论的困难,是看不到的变数实在多。

别的不谈,算是自己发明的「卸责」我就无从在真实世界中鉴定。

从来没有说人不会博晼 A 没有否认该理论言之成理,也同意上佳之作,方程式既湛深也可观。

但我认为博弈分析是说故事,好听的,只是没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

说任何行为都是博弈,不可能错,但要怎样才可以用事实或行为来把一个博弈含意推翻呢?

就算与事实不符,推翻了,从事者只要把故事略为修改就过关。

这些日子有些博弈专家说可以解释或推测伊拉克之战与恐怖活动,皆胡说八道。

自七十年代末期起,博弈理论的重来在西方盛行了四分之一个世纪了。

有两个原因。

其一是为了解释行为,经济学者知道交易费用(包括讯息费用)是非常重要的局限条件。

然而,要调查这局限转变很头痛,往往要几年工夫才写得出一篇好文章。

这是说,交易费用真有其物,凭这局限的转变可以推出被验证的含意,但要审查有关的交易费用及量度其转变,可不是一个要升级的助理教授有胆下注的。

把没有交易费用不能解释的行为推到卸责、恐吓——或机会主义——那边去,把无从观察的以一些数学符号表达,说得有情有理,文章就容易发表了。

其二是经济学鼻祖史密斯惹来的祸。

史前辈高举自私给社会带来的多种好处,但漠视了——起码不重视——自私给社会带来的祸害。

逻辑上,博弈理论可以填补史氏空出来的不足之处。

我的老师赫舒拉发就曾经以 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 为书名,写博弈,有意或无意间抗衡 我另一位老师艾智仁的 Economic Forces at Work 。

前者说自私带来的负,后者说自私带来的正。

作为他俩的入室弟子,有机会青出于蓝。

几年前在三卷本的 《经济解释》 中我提出自私一方面会减少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会增加交易费用。

逻辑上,后者可以远高于前者,推到尽,人类可以因为自私而毁灭自己。

史密斯的《国富论》写在达尔文的《进化论》之前,受到史氏的影响,达氏强调生物是为经济效益而演变。

他当时没有足够的数据,不知道数之不尽的生物种类是灭绝了的。

没有理由反对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博弈理论。

该奖不是单为解释现象或行为而设的。

个人的选择,却是单走解释行为的路,属很小的少数,难道曲高和寡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