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沙是贫穷的桃花源——兼论种植定律 2020-03-05 17:56 -->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1199839991 关注 --> 张五常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从广西桂平金田镇到平南县,今天的地图说相隔三十多公里。

走陆路,怎样走我不记得了。

凭记忆写童年的往事,我总要想到一些比较特别或有趣的琐事,然后前、后连接起来。

没有一些琐事就变得一片空白,无从下笔。

是奇怪的脑子运作,只要有明确的两件琐事,其间的细节会一点一点地浮现出来。

当年没有任何交通工具,三十多公里要走一整天。

到了平南,住在一个远亲的家,房子大的,逗留了约一个星期。

记得这个地方,因为在该房子外的草地上,我被一匹马的后腿踢了一脚,没有受伤,但奇怪马的后腿可以把我踢离地面才掉下来。

当时我们一家要去的目的地是一条名为“那沙”的小村落,今天竟然可在地图找到,离平南二十三公里。

要走的是荒山野岭的小径,走了十个小时。

我们三个年幼的要坐在篮子内让人挑着走。

到了那沙我们住在一间据说曾经是牛房的小屋。

今天回顾应该不是牛房,因为那里有阁楼,而我是睡在阁楼中。

那沙是一个小村落,只有十多户人家。

很穷,听说那里的人整生只可吃三次白米饭:小孩满月、结婚、长辈谢世。

没有一个识字,但因为有土匪,枪支却是有的。

据说日本仔也偶尔在邻近出现,我们没有见过,但后来我想,那时日本侵华近尾声,走散了的日军在农村到处劫掠糊口,不奇怪。

那沙的村中人对外间的事知得很少。

他们没有听过火车、汽车这些交通工具。

在我们抵达之前纸张也没有。

钞票他们是有的,因为每十五天他们会带农产品到一个集中的市场出售,称趁墟。

村民之间的交易一般以鸡蛋的只数算价。

这些贫苦人家的主要粮食,是木薯。

其实是一种树根,有毒的,要泡在小溪中几个星期才可以吃。

有牛,有家禽,而多种农植井然有序。

但这些产品他们要拿到市场去。

风景优美:小溪、山坡、高高低低的田地,活像一幅一幅的图画。

有黄牛与水牛,家禽不少。

如果有人偷这些东西,可能是死罪。

从表面看,那沙这条小村落的确像陶渊明先生笔下的桃花源:“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

阡陌交通,鸡犬相闻。

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

”也奇怪,除了要 防土匪,那里的村民对外间一无所知,正如渊明先生说的,“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 那沙有个村长,也有一些长者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事项。

离那沙郊区不远处有另一条村,界限分明,其管治与农作跟那沙差不多,但奇怪地,两条村相隔那么近,村民的口音不同。

姓氏有别,很可能是中国文化故老相传的各有各的“三家村”发展起来的。

这里的一个重点,是这两条村的存在有很久的历史,可见于二村各有各的口音。

他们对外间的世事近于一无所知,而如果没有中日之战带来的波动与土匪的增加,他们知得更少。

从一九四四年十月底到一九四五年八月离开,我们在那沙住了约十个月。

这就带到多年后我想到的关于经济学的两个话题。

其一是我的深交巴泽尔( Yoram Barzel )曾经出版过一本题为《国家理论》( A Theory of the State )的书,其中给“国家”的定义与必需的条件——即是要有什么的条件才算是国家,我在自己的《经济解释》的第五卷中,直指其非。

理由是巴兄给国家下的定义,那沙那条小村落全部吻合。

但那沙怎样也不能称为国家。

当然,一个人可以在一个小岛上自封为国,但有什么意思呢?

我因而在《经济解释》中,指出国家之所以为国,要历史书籍说是国家才算。

第二项经济学者的失误更为严重。

那是一九六七年我的好友德姆塞茨( Harold Demsetz )在《美国经济学报》发表的那篇大名文章,题为“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解释私人财产为什么会出现。

他引经据典,写得逻辑井然,其大意是说,界定私人财产的交易费用低于这界定带来的经济利益,私人财产会出现。

当然对,但那只不过是套套逻辑,说了等于没有说。

经济学者老是喜欢自己骗自己,骗了多年,骗过无数次!

那沙这条小村落给我对私产出现的启发,是简单清楚而又明确的。

这是:如果土地不是私产或没有某程度的使用权利的界定,种植不可能成事!

房子的建造如是,某些家禽的饲养也如是。

羊群、牛群的饲养,需要广大的草原,在某些情况下用不着清楚的土地权利界定。

上述的土地界定使用权利的发展,可能始于中国。

这是因为种植这项活动,在中国的历史起码有几千年。

回顾人类历史,在西方,种植应该比中国迟很多。

欧洲出现的十字军东征还不到一千年,历史有载劫掠,但没有提到稻谷等。

种植一般要植着不动,土地不可以没有权利界定的协助。

侠盗罗宾汉的故事当然是虚构,但完全没有提到种植这回事。

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也是虚构,但提到的良田、美池一定有权利界定。

那是晋太元(公元 376 — 396 年)中。

我自己不是专家的考查,中国在上古时期的竹简,不少是合约,有涉及土地的租用。

租地来做什么呢?

当然是种植了。

事实上,不管有没有种植,土地凡有租约一定有权利界定。

所以我认为在土地种植是人类的伟大发明,是不是中国首先这样处理我不知道。

在欧洲,因为种植而出现的土地使用的权利界定应该始于英国。

这是在斯密的《国富论》其中分析土地的使用权利那一章看到的。

结语:重要的种植定律 凡有种植,必有土地的权利界定。

这又是一个张氏定律——我称为种植定律——可以验证,因而有解释力与推断功能。

德姆塞茨提出的关于产权成因的理论,文字写得漂亮,其实是套套逻辑,空空如也。

那大名鼎鼎的科斯定律虽然名不虚传,但科斯假设交易费用为零是大错,因为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市场。

另一方面,科斯提出该定律的一九六〇年的鸿文有一个严重的疏忽:他在该文中没有提到奈特!

奈特在他一九二四年发表的鸿文中,提出同样的定律,比科斯早上三十六年。

科斯不可能不知道奈特的大文比他先说同样的话,因为一九三一年他从英国跑到芝加哥大学去,旁听奈特的课。

这里提出的种植定律重要,因为种植不仅带出土地使用的权利界定,跟着也带到房子与家禽需要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界定,又因为管治的需要,我们可以推出从为家到为村、为镇、为市,以至为国的程序。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诗经》说的话,可不是凭空想象的。

(《童年的回忆》之六)